网站首页

工作动态

发展规划

重点项目

经济转型

党务政务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通知公告

石嘴山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石嘴山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石价发〔201825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后,我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18/立方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档气价顺调0.18/立方米。第一档气价由1.73/立方米调整到1.91/立方米,第二档气价由2.08/立方米调整到2.26/立方米,第三档气价由2.60/立方米调整到2.78/立方米。

  二、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执行原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使用壁挂炉的城市低保户,每户每月28立方米以内(含28立方米,包括生活用气和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用气价格不作调整,28立方米以上(不含28立方米)用气价格执行顺调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实行阶梯气价。

  三、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机构、宗教场所生活用气价格执行调整后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不实行阶梯气价。

   

  四、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8614日执行。

   

   

   

                         石嘴山市物价局

                           201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