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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事项名称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事项编码
640200000000-FGC-XK-202906-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委托授权类型
 审核上报权
办理主体
石嘴山市价格科
申请主体
机关、企事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申请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中市级人民政府定价项目
数量限制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须向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也可以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
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不列入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列入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承诺时限:未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办结;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资料齐全90个工作日办结
特殊环节
    听证
    召开听证会
年审或年检
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石嘴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发改委窗口
联系电话
0952-2688782  2688783
监督电话
0952-2218560
办理查询
     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石嘴山市发改委审批办公室电话0952-2218560以及石嘴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发改委窗口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间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审查
价格科
    1、对未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对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8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呈送主任。
    1、 对未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自窗口受理后第2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对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自窗口受理后第85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物件局局长
    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
    对未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自窗口受理后第29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对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自窗口受理后第89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价格科张建荣
制作文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1、 对未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自窗口受理后第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对列入听证目录内的定价事项,自窗口受理后第9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王燕
     对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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